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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纪检之声”2024年第6期——群众纪律负面清单

日期:2024年07月09日 20:03  作者:王婷  编辑:王婷  审核:周小萍  点击:[]

(四)

群众纪律负面清单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群众纪律“红线”,主要划分为4个方面16条负面清单。

第一方面:侵害群众利益

1.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加重群众负担。

2.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。

3.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。

4.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。

5.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。

6.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,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。

7.在社会保障、社会救助、政策扶持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。

第二方面:欺压群众、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

8.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。

9.纵容涉黑涉恶活动、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。

第三方面: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、乱作为

10.对涉及群众生产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,庸懒无为、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响。

11.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,损害党群、干群关系。

12.对待群众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造成不良影响。

13.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。

14.有其他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、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。

15.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,能救而不救。

第四方面:侵犯群众知情权

16.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、政务、厂务、村(居)务等,侵犯群众知情权。


(五)

工作纪律负面清单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工作纪律“红线”,主要划分为5个方面35条负面清单。

第一方面: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和新发展理念不力

1.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,贯彻执行、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。

2.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,消极回避、推卸责任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。

第二方面:工作失职失责

3.党组织在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,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,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,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。

4.党组织在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,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、管理和监督工作。

5.党组织在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,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、职务、职级、待遇等事项。

6.党组织在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,擅自批准其出差、出国(境)、辞职,或者对其交流、提拔职务、晋升职级、进一步使用、奖励,或者办理退休手续。

7.工作中不敢斗争、不愿担当,面对重大矛盾冲突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。

8.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擅自超出“三定”规定范围调整职责、设置机构、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;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。

9.在信访工作中,不按照规定受理、办理信访事项;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,导致事态扩大;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、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、落实不力,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;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;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导致信访事项发生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。

10.滥用问责,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11.进行统计造假。

12.对统计造假失察,造成严重后果。

13.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出走。

14.在上级检查、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;纵容、唆使、暗示、强迫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。

15.在党的纪律检查、组织、宣传、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。

第三方面: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

16.脱离实际,不作深入调查研究,搞随意决策、机械执行。

17.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。

18.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、过度留痕,增加基层工作负担。

19.热衷于搞舆论造势、浮在表面。

20.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、以文件落实文件,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。

21.在公务活动用餐、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、监督管理职责,导致餐饮浪费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。

第四方面:违规干预与插手市场经济、司法等活动

22.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、土地使用权出让、政府采购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、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。

23.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、兼并、破产、产权交易、清产核资、资产评估、资产转让、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。

24.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。

25.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。

26.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、资产和资源的使用、分配、承包、租赁等事项。

27.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、执纪执法活动,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、打招呼、说情,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、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。

28.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,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。

29.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、项目立项评审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。

第五方面:违反保密、考试、外事纪律

30.泄露、扩散或者打探、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、纪律审查、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。

31.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、纪律审查、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。

32.在考试、录取工作中,有泄露试题、考场舞弊、涂改考卷、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。

33.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(境)。

34.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或者人员中的党员,擅自延长在国(境)外期限,或者擅自变更路线。

35.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,触犯驻在国家、地区的法律、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、地区的宗教习俗。

(六)

生活纪律负面清单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生活纪律“红线”,主要划分为5个方面5条负面清单。

第一方面:生活作风奢靡腐化

1.生活奢靡、铺张浪费、贪图享乐、追求低级趣味,造成不良影响。

第二方面:男女性关系失范

2.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造成不良影响;利用职权、教养关系、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。

第三方面:不重视家风建设

3.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,对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。

第四方面:违背社会公序良俗

4.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、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,造成不良影响。

第五方面:违反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

5.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的行为。




各二级纪委、党总支纪检委员要推动所在单位党组织认真传达学习,促进每一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强化宗旨意识,认真履职尽责,修己正风齐家,做严格遵守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的合格党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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